“××全球峰会”、“3G网络著名专家”、“机不可失的投资盛宴”、五星级酒店会场……当你受邀参加这类看起来非常“高端大气”的讲座时,可千万要小心了,因为这很可能又是一个投资陷阱。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原告正是被一些自己都没有理解清楚的噱头迷惑,与他人签下了合同,差点血本无归。
案情:女子被逐步拉入投资“骗局”
2011年11月,王小姐反复收到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的电话,邀请其参加公司在深圳市罗湖区某酒店3楼举行的“2011中国中小企业最佳商业模式高峰论坛”的论坛会,王小姐如期参加了会议。
会议现场,王小姐见到一“专家”正在介绍“3G如何带动中国企业迅速发展”。该“专家”强调,在“中国3G网址注册管理中心”注册的“3G域名”,具有全球唯一性、稀缺性、增值性和专有性,升值空间无限:“假若购买了某个关键词的域名,就代表投资者抢占了该域名的资源,就能够在网上向全球客户招商,今后既可以把它卖给企业,也可以让别的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做广告,还可以出租收取租金等。”
会议快结束时,王小姐被带到一“体验室”内进行体验。体验室内的现场气氛得令人紧张,两个白板上写满了“国际贸易”、“国际物流”等几十个关键词,大多数被划掉。有一个人拿着话筒不断吆喝,“某某域名已被抢注”的声音此起彼伏。
为让购买者相信域名的“权威性”,信息公司表示其与任何购买域名者都会签订一份加盖公章的《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购买者还可获得由“中国3G网址注册管理中心”颁发的《3G网址注册证》一份。
在信息公司的轮番招式攻势下,王小姐买下了关键词为“国际货运”的域名,并当场通过POS机交付注册该域名共5年的全部价款人民币2.9万元作为订金。但王小姐注意到,合同中加盖的并非信息公司的公章,而是北京某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公章(以下简称通信公司)。
回到家后,王小姐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于是马上打电话给信息公司要求返回其注册费用,但信息公司以“注册已成功”为由拒绝了王小姐的请求。王小姐带着疑虑上网搜索3G域名的相关内容,发现各地均有许多类似其境遇的网民发帖,有的网民甚至直呼是“骗局”。然而眼见合同已签订,钱又没办法退,王小姐也无可奈何。
在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虽然心里感到不安,但王小姐仍抱有一丝域名会升值的期待,然而信息公司却未再联系过她。期间,王小姐也和当年部分“3G域名”的购买者联系过,获悉信息公司所谓的“中国3G网址注册管理机构3G注册证”所注册登记的关键词在工信部的备案查询中根本无法查到。自此,王小姐心中最后一丝希望也破灭了,于是将信息公司和通信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其支付购买“3G域名”的费用。
判决:合同签订存在重大误解
案件开庭时,两被告公司皆未出庭,法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法院查明,王小姐与信息公司签订了《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合同分别加盖有两被告公司的公章。王小姐支付2.9万元购买“3G域名”后,获得一份“中国3G网址注册管理中心”向其颁发的《3G网址注册证》。但法院查明,“中国3G网址注册管理中心”实际仅是通信公司的一个下属部门,并非官方机构,中心既无法人资格,也未依法办理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般意义上的3G网络是指使用支持高速数据传输的蜂窝移动通讯技术的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的线路和设备铺设而成的通信网络。而3G网址是企业访问3G网络的标准入口地址,通过PC终端或移动终端访问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获取信息。王小姐与信息公司签订《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以为其所购买的是一个名称为“国际货运”的3G网址,但通信公司提供的只是其服务平台下的二级域名。
由于网络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性,普通民众对此类服务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困难。信息公司、通信公司在销售、提供服务该类产品时,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向王小姐充分说明服务的目的、内容及预期效果,使王小姐对合同履行的后果有准确的认识。但信息公司和通信公司并未履行上述解释说明义务。由于王小姐对3G网址缺乏必要的知识和交易经验,而信息公司、通信公司以《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为合同名称,以3G网址为服务项目,并由通信公司的内设机构“中国3G网址注册管理中心”颁发《3G网址注册证》的宣传,使王小姐对其付费购买的对象产生误解,误认为信息公司、通信公司提供的是在开放互联网范围内对“国际货运”关键词的抢注以及对相关网络域名的抢注及购买,对合同标的产生了重大误解。现王小姐请求撤销《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理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原告王小姐与被告信息公司签订的《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且被告信息公司、通信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返还服务费29000元。
法官提醒:应警惕信息产业的投资陷阱
法官表示,本案中,王小姐签订《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时,信息公司和通信公司都未向其详细解释合同的服务内容和预期效果,也未说明该“3G域名”仅是普通网址下的“二级域名”,未能尽到合理提醒义务,从而使王小姐产生了重大误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因此王小姐请求撤销《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合法有理,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信息产业高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信息技术新词汇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之中,也出现了许多新兴的投资领域,但并非任何领域都适合普通民众进行投资。对于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信息产业,投资者必须对投资项目具有充分的知识储备和认知过程,切莫贪心“以小博大”,盲目听从他人一面之词便匆忙投资,否则很有可能陷入投资圈套,血本无归。 |